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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程序、 权限及应提报的文件

一、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审批程序及权限1.立项:属新建和扩建项目由所在地计委按权限审批,属技改项目由所在地经委按权限审批;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审批机关同上;3.核定企业名称:由市工商局核定;         4.合同、章程审批:1000万美元以下项目的合同、章程由所在县(市)外经贸局审批,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项目的合同、章程由市外经贸局审批;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的合同、章程报省外经贸厅审批;    5.核发批准证书:3000万美元以下项目由市外经贸局核发,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报省外经贸厅核发;6.工商登记注册:由市工商局办理后发给营业执照。        二、外资企业设立审批程序及权限    1.立项: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县级以上)批准;    2.核定企业名称:由市工商局核定;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章程审批:500万美元以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章程由所在地县(市)外经贸局审批,5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章程由市外经贸局审批;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章程报省外经贸厅审批;    4.核发批准证书:3000万美元以下项目由市外经贸局核发;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报省外经贸厅核发;    5.工商登记注册:由市工商局办理后发给营业执照。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材料顺序表    (一)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1.封面:合资、合作企业公司名称;    2.目录    3.县(市)外经贸局审查合同、章程批件或申报合同、章程的报告文件;4.合同、并附进口设备清单及需进口原辅料件清单(写明拟进口设备、原辅料、件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    5.章程、并附董事会成员及正、副总经理名单,双方出任董事委派书,及被委派人员的身份资格证明,中方被委派人员的简历表;    6.合营企业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及组织机构代码;7.合营中方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法人证书(影印件); 8.合营外方商业登记、公司注册证书(影印件)、法人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9.外方资金、信用咨询证明;  10.合营中方资金(资产)投入落实证明;  11.计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12.中方企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文件;    13.中方合营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件;   14.合营双方共同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5.计委对项目立项的批复文件;    16.中方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立项的报告文件;    17.中方合营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报立项的文件;18.项目建议书(即可行性研究报告);19.合营双方签订的意向书;    20.供水、供电、征地或场所使用、环保、城建等部门证明;   21.必要的附件材料。    (二)外资(独资)企业1.封面:外资(独资)企业名称;2.县(市)外经贸局审查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申报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告文件;  3.外国(境外)投资者向县(市)外经贸局申请报告;   4.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的政府部门的书面答复文件;    5.外国(境外)投资者向当地县级或县以上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   6.外资企业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及组织机构代码;    7.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8.可行性研究报告;    9.外资企业章程;    10.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11.外国(境外)投资者的法律证明书(包括投资者公司注册登记证、商业登记证书和法人证书);12.外国(境外)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文件(个人投资需银行存款证明);13.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及原辅材料物资清单;    14.外国投资者委托中国外资企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代为办理的委托合同;15.场地、厂房、供电、供水、城建、环保等相关的协议、合同及证明;    16.其它必要的报送材料。几点要求    1.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材料一律打印、不得书写复印;    2.合同、章程除双方各存一份正式签字原件外,上报外经贸审批机关审批材料必须是正式签字原件,不得复印;    3.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整洁美观;    4.达不到以上要求者,申报审批时将不予受理。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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