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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操作流程

项目名称人民币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承办部门支付结算管理部门       实施条件              实施条件                   实施条件                实施条件          一、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二、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四、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五、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六、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企业法人。(二)非法人企业。(三)机关、事业单位。(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五)社会团体。(六)民办非企业组织。(七)异地常设机构。(八)外国驻华机构。(九)个体工商户。(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十二)其他组织。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十二)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七、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八、专用存款账户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基本建设资金。(二)更新改造资金。(三)财政预算外资金。(四)粮、棉、油收购资金。(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六)期货交易保证金。(七)信托基金。(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十一)住房基金。(十二)社会保障基金。(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费。(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向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其货管理部门的证明。(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法规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九、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一)设立临时机构。(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三)注册验资。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一)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证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四)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第二、三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十、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三)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四)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五)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十一、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开户申请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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