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贷款卡发放核准实施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承办部门征信管理部门项目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证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银发[1999]281号)实 施 条 件一、 信贷业务是指反映借款人使用授信情况的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借款人是指向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贷款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发给注册地借款人的磁卡条,是借款人凭此向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凭公司等。二、 凡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申领一张贷款卡。贷款卡编码唯一。三、 申领贷款卡,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其他借款人提供其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二)法人企业须提供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外籍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及履历证明材料。(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五)法人企业领卡前上年度或上一个月资产负责表、损益表及贷款分户明细表。(六)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要求的其他材料。四、 凡借款人材料齐备并经审验无误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为借款人发放贷款卡。借款人在领取贷款卡的同时设定贷款卡的密码。贷款卡经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赋予贷款卡编码和借款人确认密码后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