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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审计局审计机关办事程序
字号: 小 中 大 | 打印 发布: 2007-6-15 21:53 作者: Ray 来源: 网上转载 查看: 10次
1、制定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单位。2、根据审计项目单位计划确定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审计实施方案。3、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4、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开展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收集审计证据,取得证明材料。5、审计组实施审计结束后,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6、审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给予处理、处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审计机关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7、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决定之前,将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在三日内要求举行听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8、审计机关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了解审计结果的执行采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