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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给了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是我的再生父母!”近日,在广州一家金融单位工作的曾某充满感激地说。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01年7月31日下午,寻乌县曾某的母亲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矛盾纠纷,曾某气愤不过,当晚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并致其重伤乙级。事后,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曾某赔偿被害人药费等费用1万元。接到公安机关移送批捕的决定后,检察干警通过走访,了解到曾某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且系在校高中学生,提审时又了解到他在看守所内还坚持学习,因而作出了不捕决定。后来考虑到曾某正准备参加高考,加上通过回访考察得知其悔罪心强,寻乌县检察院决定对其暂缓起诉。2003年7月,曾某以优异的成绩考取了华南某大学。寻乌县检察院在报市检察院批准后,对其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在大学里,曾某努力学习,当上了学生会干部,后又被吸收为入党积极分子;大学毕业后,顺利地在广州一家金融单位参加工作。
“捕与不捕的问题,需要认真把握,区别对待。”赣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黄伟说,全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办案中坚持人性化执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坚持不捕帮教和不捕回访制度。定南县检察院侦监科在办理中学生叶某、谢某涉嫌抢夺、故意伤害案时,考虑到他们当时尚未成年,即将参加高考和中考,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且家属积极配合退赔赃款和赔付医疗费,该院依法对其作出了无逮捕必要不捕的决定,让其回到学校参加高考和中考,二人最终考上了大学和高中。
黄伟说,在审查逮捕工作中,应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准确理解和把握逮捕条件,真正做到区别对待、慎捕少捕。可捕可不捕的就不捕;对拟作不捕的轻微刑事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征求被害人是否有和解意见,对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并愿意给予经济补偿,被害人表示谅解的,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对于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违法办案、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等违法侵权的问题给予严格监督,真正做到切实维护公平正义。同时,还十分重视做好息诉息访和矛盾化解工作。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上犹县有一对夫妇,多次来人来信申诉,认为其子并非死于交通肇事,而是被杀害的,要求惩办凶手。赣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接到申诉后,立即调阅案卷,两次到上犹查看现场,走访当事人,耐心向申诉人做好解释工作。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现在这对夫妇已经息诉。在大余县,今年8月12日,反映有关部门认定的退耕还林补偿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袁久华等14位村民还鸣着鞭炮,将印有“体恤民情,和谐天使”的锦旗送到大余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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