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档案局的基本情况
1959年6月8日,成立寻乌县档案馆,配备兼职馆长,副馆长各1人,专职工作人员3人。馆址设在县委机关内。工作人员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鉴定、整理。1980年11月,寻乌县档案局成立。局、馆合署办公,配备局长1人,馆长1人,工作人员3人。1994年1月,县级机构改革,撤销档案局、档案馆,与县委党史办、县地方志办公室合并成立史志档案馆。1997年5月,撤销史志档案馆,恢复档案局、档案馆、县地方志办公室,实行三块牌子合署办公。县直属事业单位。内设:秘书股、档案法规督导股、县志年鉴编辑室。2005年7月增设县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中心。
二、馆藏档案
〈一〉馆藏档案按历史分:
1.建国前档案
①清朝《长宁县志》;
②中华民国时期档案。
2.建国后档案
①建国后的文件档案;
②山林权所有证;
③自留山证;
④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
〈二〉馆藏资料
1.建国前书刊;
2.建国后书刊;
3.族谱。
〈三〉音像档案
1.照片档案;
2.光盘档案。
三、查阅档案须知
为充分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发挥档案与社会主义现代建设中的作用,做好档案的保护和保密工作,对利用档案作以下规定:
1.凡利用档案馆保存的已开放的档案,应持有介绍信或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说明利用目的,本馆给予提供。
2.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还须持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证明,需经本馆同意,方能提供利用,查阅机密程度较高的档案须经有关县领导同意。
3.查阅者必须爱护档案,不得在档案上做任何标记,涂改;不得私自拆开案卷,撕毁档案,违者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在查阅案卷时,严禁吸烟。
4.利用者不得翻阅与利用目的无关的档案。
5.利用者进入档案库房区,严禁烟火,听从工作人员指挥安排。
6.确需外借档案者,要经本馆或有关领导批准,并严格手续,定期归还。
7.利用非自成档案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档案保护费、证明费、复制费。
四、利用档案收费项目与标准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30号文件规定,经县发改委、物价局审核、批准,寻乌县档案收费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档案保护费
1.按本计算:每页0.10元,每本约100页,一次查阅利用收取案卷保护费10元;
2.特别珍贵档案按同时额收费的3~5倍收取。
〈二〉证明费
1.学历、工龄等项证明,每份不超过2元;
2.房、地产(有经济价值)证明费按10元至400元收取。
〈三〉复制费按实际工本费收取
〈四〉咨询服务费
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外国人利用档案按高于国内标准的2至5倍收费;港、澳、台同胞可酌情降低收取标准。
五、办公地点:寻乌县东江源剧院四楼
六、联系电话:0797—2845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