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黄树青报道:12月24日,全市领导干部会议在赣州举行,会议传达了全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广大党员、干部不收不送“红包”、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参与赌博,自觉遵守中央、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一系列规章制度,强调对收送“红包”、参与赌博的党员干部一律先予以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是企事业单位聘任制干部的必须给予解聘、辞退。会议还传达了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潘逸阳对我市清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工作的指示,要求各地春节前做好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
王昭悠、李南生、王萍在会上讲话。庞鸣、罗春涛、骆炳峰、潘昌坤、殷金水、许立华、肖毅、陈春明、杨人平等在家的四套班子领导,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席了会议。
市长王昭悠首先传达了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潘逸阳对我市清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工作的指示。潘逸阳要求各县(市、区)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清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工作当作一件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大事来抓,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春节前要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王昭悠要求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严格廉洁自律,按程序、制度、规定办事,“两节”期间更要把精力放在工作上,做到不跑不送,认真总结今年工作,部署好下一年的工作。
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王萍,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陈春明分别传达了中央领导同志在全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促进我市党风、政风、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和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最近下发了三个文件:《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规定》、《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暂行规定》、《赣州市关于实现节日保廉建立后查机制的通知》。三个文件对党员、干部收送“红包”、参与赌博等问题作出了操作性很强的具体处理措施。
王萍说,王昭悠市长对我市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方面所作的要求非常及时,体现了市委对干部的关爱。全市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从认清“红包”的现实危害,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维护党的执政安全的高度来自觉拒绝“红包”、远离“红包”,坚决不收、坚决不送。各地各部门在加强对党员、干部教育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惩处力度。全市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规定,树立健康文明新风,促进我市党风、政风、社会风气进一步好转。要加大力度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关于在果业开发中切实维护农民利益规范山地流转的通知》,参与开发果业的机关干部要做到:不准挪用各类项目资金,不准享受项目资金和单位补助,不准无偿索取他人的肥料、苗木,不准低价、无偿、强制性租赁农民承包的山地,不准高于市场价向单位强行推销脐橙。
市委副书记李南生还就我市当前维护稳定、信访、安全生产、春节走访慰问等工作作了具体部署。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规定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同志、中组部部长贺国强同志在全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和省委、省纪委关于专项治理“红包”工作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巩固专项清理“红包”工作成果,防止“红包”问题反弹,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纪发[2001]6号)和省委关于清理“红包”问题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严肃党纪政纪,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二)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三)外商、私营企业主(四)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第三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应在3天内上交本地、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赠送人、赠送日期、金额等记录在案。
第四条 凡违反第二、三条规定,经查实后,收受人和赠送单位责任人、赠送人不论收送的数额多少,一律先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凡受到组织处理的,当年不得评为称职公务员,不能评先评优,并依据赣府厅发[2001]33号、赣市人字[2001]171号文件有关规定,扣发第13个月的奖励工资。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本单位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违规行为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给予单位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五条 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要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本人知道默认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处理。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地本单位发生违规收送“红包”问题失察的,也要追究所在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八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将本规定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及时传达到每一位党员,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中共赣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赣州市委组织部
赣州市监察局
赣州市人事局
2004年12月21日
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暂行规定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同志、中组部部长贺国强同志在全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和中纪委、中组部、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严肃查处党员和干部参与赌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严肃查处党员和干部参与赌博的通知》(组通字[2004]43号)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为严肃党纪政纪,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干部一律不准参与赌博。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以参与赌博论处。
第三条 党员、干部因参与赌博,经查实有赌博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当年不得评为称职公务员,不能评先评优,并依据赣府厅发[2001]33号、赣市人字[2001]171号文件有关规定,扣发第13个月的奖励工资。是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的,一律先予以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是企事业单位聘任制干部的必须予以解聘、辞退。
第四条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党员、干部参与赌博问题放任不管的,或者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的,或者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以及所在单位党员、干部赌博之风屡禁不止的,要按照中央、省及《赣州市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细则》(赣市字[1999]8号)有关规定,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并且当年不得评为称职公务员。
第五条 党员、干部对明知有党员、干部在赌博却不予以制止或不举报的,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当事人诫勉谈话,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对赌博案件的查处。发现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要在依法处理的同时,逐件登记,及时通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未及时通报的,应依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各级纪检监察、公安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对典型案件,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尽快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学习掌握。
中共赣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赣州市委组织部
赣州市监察局
赣州市公安局
赣州市人事局
2004年12月21日
赣州市关于实现节日保廉建立后查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纪委、国务院、省纪委、省监察厅有关文件精神,为治理“红包”问题顽症,巩固专项清理的成果,防止“红包”问题反弹,针对各大节假日期间出现的印制、赠送、收受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违规、违纪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建立节后专项检查印制、购买、赠送和收受有价证券、支付凭证问题的机制,简称后查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印制、购买、赠送和收受有价证券、支付凭证问题实施检查的工作,由市党风廉政办牵头,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赣州银监分局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
二、对印制、购买、赠送和收受有价证券、支付凭证问题实施检查,一般采取平时检查和节日检查相结合,重点在每年的春节、端午、中秋三大传统节日之后,也可另行确定检查时间。
检查的对象主要针对市内各大型商业企业,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三、对市属各大商业企业的检查,主要检查其是否存在印制、发售、赠送代币券(卡)等问题;
对市直及驻市各单位的检查主要检查其是否存在购买、收受和赠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代币券(卡)等问题。
四、凡发现存在印制、发售、赠送代币券(卡)等行为的商场、超市,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一)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及第四十五条“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所规定的“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按“没收票、证、券,没收销货款,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的规定予以查处。同时,依据该法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定性为商业贿赂的商家给予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
(三)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关于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行为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开具的票据票物不符、内容不真实的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除按规定追究商业企业责任并进行处罚外,有关部门可视情利用媒体公开曝光。
五、对购买、收受、赠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或代币券(卡)等行为的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给予处理:
(一)纪检监察机关依据《赣州市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细则》(赣市字[1999]8号)第五章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二)审计、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按违反财经纪律进行经济处罚。
六、凡发现存在收受、赠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代币券(卡)等问题的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按中央纪委中纪发[2001]6号、省纪委赣纪发[2004]8号文件、省廉政办赣廉办字[2004]3号文件和赣州市《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查处。
七、对已经违规印制、发售、使用的各种代币券(卡),必须在2005年1月30日前与购买单位取得协商并妥善处理,过期一律作废。
八、各县(市、区)应参照本规定建立相应的规定。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尽快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学习掌握。
十、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中共赣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赣州市监察局
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
赣州市财政局
赣州市审计局
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赣州市国税局
赣州银监分局
2004年12月21日
(编辑:钟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