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药、肥料经营资质办理程序
1、申请经营农药的单位、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必须参加由农业局组织的有关农药、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②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③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④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的管理手段。
2、持培训证明,到农业局农业执法大队办理农药经营资格审查证明。
3、凭农业局办理的经营农药资格审查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营业执照。
(二)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登记程序
1、种子经营者将委托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代销合同、经营者的经营场地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共五项备案材料提交给农业局种子管理站。
2、种子管理站在接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审核结果答复。
3、种子管理站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发给经营者《农作物种子备案登记证》。
4、经营者凭《农作物种子备案登记证》到工商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
(三)农业行政执法程序
1、亮证执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调查取证。
3、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下达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处罚决定书。
4、受处罚方可在收到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处罚机关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或不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当事人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处罚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