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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乌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寻府办发[2006]1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省市驻寻有关单位:《寻乌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七月十一 寻乌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渡运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寻乌县渡运安全稳定形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交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海发[2005]3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5]174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06]36号)要求。现结合寻乌县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平安社会,全面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控制能力,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全面提高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稳定全县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渡口渡船管理基础工作,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得到明显加强,非法渡运得以杜绝,渡口达标率达到90%以上,逐步建立起以乡(镇)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动渡口渡船标准化管理,促进监管机构、人员、责任、经费四到位,确保不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三、整治原则本次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坚持“全县统一部署,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原则,交通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农业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四、整治对象整治对象是全县范围内的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其他船舶,重点是乡(镇)渡口、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五、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成立寻乌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如下:组  长:黄文发  县政府副县长副组长:何金彪  县交通局局长  邝作勤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成  员:吴爱群  会昌海事处主任        黄小敏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  建  县安监局副局长        赖世东  县交通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赖世东同志兼任,办公室电话:0797—2842181,传真电话:0797—2842235。六、整治内容和时间要求为保证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本次活动共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调查摸底(时间:2006年5月至6月15日)由各乡(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的现状认真开展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调查要全面、准确,并按“附件2”和“附件3”填写相关内容于2006年6月15日前报送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阶段:检查整改(时间:2006年6月16日至2006年12月31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严格的现场检查,整改不足,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一)对本辖区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进行全面检查整改,检查的主要内容:1、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情况;2、渡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机构、人员、职责和管理经费四落实情况;渡口、渡船、渡工台帐建立情况;对渡运人员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和操作培训情况;3、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情况:4、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制订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未明确或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制度不完善或监管存在盲区的,要落实或责成渡口经营者负责限期整改,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和《江西省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落实乡(镇)船舶(包括渡船在内的乡(镇)运输船舶和渔船、农用船、自用船等非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着力解决“机构、人员、职责和经费”四落实,做到依法管理和规范管理。(二)对本辖区内所有渡口进行全面检查整改。重点检查渡口安全设施(包括供旅客、货物上下的码头、跳板、系固装置等)、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和渡运安全秩序管理。检查的主要内容:1、渡口所在地县政府批文和渡口设置许可证;2、渡口提供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码头安全设施情况;渡口标志设置情况;渡口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的情况;3、渡口专门管理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4、渡运秩序情况对检查发现渡口设置批文或渡口设置许可证缺失的,要一律补齐;对码头安全设施、设备不具备或不完善的,当地政府要加大投入,列入专项计划,修建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码头安全设施和竖立国务院颁布的《渡口守则》牌;对渡口工作人员没有进行培训的,由县渡口管理部门会同安监部门,制订培训计划,开展一次集中教育培训,考试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对经过培训考试合格而没有发证的,由培训考试部门补发合格证书。对检查发现渡运秩序混乱,问题严重的渡口要列入重点整治渡口名单,由县政府明确督办单位并采取整治措施,负责督促渡口经营者限期整改。对超载渡运、冒险渡运、抢渡、强迫渡工违章渡运、大批量货物或大牲畜与乘客混装等违章行为,渡口管理部门或海事机构要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进行处置。对在渡船上任职的船员未进行特殊培训并取得有效适任证书的,机动渡船员(渡工)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培训、考核发证;非机动渡船员(渡工)由县交通局会同海事机构负责组织培训、考核发证。(三)对非法渡口(包括己被县人民政府撤销、但名亡实存渡口)和“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非法从事渡运进行全面检查。对排查的非法渡口,由乡(镇)政府负责取缔。对其中确因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必须设置或恢复渡口的,由乡(镇)政府提出设置或恢复申请,并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对同意批准设立的渡口,监管部门要纳入监管范围,对检查中发现的“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法渡船非法从事渡运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从严处罚。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为确保渡口达标率达到90%上的目标,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检查整改的同时,要加大对渡口渡船的安全投入,改善渡口渡船安全设施条件,重点抓好“二项建设”:1、抓好撤渡建桥和渡口码头设施建设。要抓住国家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有利时机,将撤渡建桥和渡口码头设施建设列入到公路建设规划之中,并按照省交通厅年度下达的撤渡建桥计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保证撤渡计划顺利实施。2、抓好渡口安全设施的建设。对不能撤渡建桥的渡口,乡(镇)政府应加大投入,一是对检查出的安全设施不具备或损坏严重的渡口,所在乡(镇)政府要制订建设或改造计划,安排资金,完善供乘客安全上下或装卸货物的设施,对客、货流量较大的渡口,还应设置候船室或风雨亭(棚)。二是对《渡口守则》牌进行标准化建设,《渡口守则》牌内容、尺寸由省地方海事局统一制定,各乡(镇)政府因地制宜负责组织实施。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对各乡(镇)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整治工作组织有力、效果明显的先进典型在全县予以表彰;对整治工作不力的乡(镇),将通报全县并督促整改到位。在本阶段,各乡(镇)应于每月2日前按“附件4、5、6、”要求将前一个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报送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阶段:验收总结(时间: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在检查整改阶段结束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次整治工作的验收标准(见“附件1”)自行组织验收,并向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报送验收报告。之后,再由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各乡(镇)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在电视台进行公告;验收不合格的,落实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限期整改时间不 超过3个月。第四阶段:再整改验收(时间: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由各乡(镇)根据第四阶段验收情况,对责令限期整改渡口的整改情况进行再验收,确保渡口合格率达到90%的要求。各乡(镇)的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情况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7年9月30日前报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情况应留底备查)。七、工作要求(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并相应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二)加强宣传,强化监督。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栏等舆论工具,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渡口经营人、渡船经营人、渡船船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深入了解整治工作的目的、内容及意义。同时,要加强信息沟通。整治期间要实行信息报告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联络人,指定专人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信息报送工作。要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利用举报电话、信箱等途径鼓励群众举报违法渡运事件。(三)精心组织,依法整治。各乡(镇)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突出重点,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周密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乡(镇)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在2006年6月10日前报县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四)认真整改事故隐患。对发现的乡(镇)人民政府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渡口、渡船存在的事故隐患,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现象等,要一查到底,依法督促整改,直至隐患消除。(五)切实加强督查工作。对不认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乡(镇)渡船水上交通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严格追查相关责任人责任。县整治领导小组将适时组成联合督查组对乡(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督查。(六)逐步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各地要结合此次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强化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并认真总结典型经验,巩固成果,逐步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附件:1、寻乌县渡口船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2、渡口基本情况统计表      3、渡船基本情况统计表      4、整治期间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      5、渡口检查情况明细表      6、渡船检查情况明细表 附件1:寻乌县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渡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把渡口安全管理的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二)渡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的规定,统筹解决义渡或者渡运收入不足的渡口的渡口管理经费,有明确的经费渠道,列入年度预算并予落实;(三)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安排一名领导分管,并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积极解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四)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渡口经营人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五)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应当宣传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渡口所有人、经营人执行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纠正违法渡运行为。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间乡(镇)政府应派出人员加强对乘客上下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六)渡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应当组织人员定期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检查;(七)渡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对渡运人员进行安全意识的教育和操作培训等;(八)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九)“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非法从事渡运得到制止和取缔。无非法渡口(包括名亡实存的渡口);(十)建立健全渡口、渡船、渡工台账,完善渡口管理基础工作。二、渡口(一)渡口必须经过县人民政府审批,取得批文;(二)渡口必须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四)渡口标志应当按标准化建设的要求设置《渡口守则》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等;(五)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六)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讯条件。三、渡船(一)渡船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与船舶登记证书;(二)渡船应当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并在明显地方标明载客定额与安全注意事项;(三)渡船应当按照核定的路线渡运,不得超载;(六)渡船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七)完成2003年至2005年三年渡船更新计划;(八)渡船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严禁带病航行;四、渡船船员(渡工)(一)渡船船员(渡工)必须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或渡管部门考核合格,持有有效的渡船船员适任证书或渡工证;(二)对于在载客超过12人或载运危险品的渡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或县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持有相应的有效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三)渡工调换须报经县级渡口管理部门批准,渡工的报酬相对稳定;(四)渡工身体健康(非残病),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附件2:渡口基本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乡(镇)渡口总数(道)批准情况渡口经营类型渡口类型经县级政府批准设置(道)未经县级政府批准设置(道)义渡(道)半义渡(道 )经营性渡口(道)汽车渡口(道)客渡总数(道)其中:学生渡(道)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附件3:渡船基本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乡(镇)计机动渡船非机动渡船渡船材质艘数功率(千瓦)总吨艘数总吨艘数总吨钢质(艘)水泥(艘)木质(艘)其他(艘)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附件4:整治期间及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2006年    月单位检查组(个)参加人员(人次)检查船舶(艘)检查渡口(道)发现隐患(件)已整改(件)纳入县级政府制定整改措施的隐患(件)纳入市级政府制定整改措施的隐患(件)纳入省级政府制定整改措施的隐患(件)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附件5:渡口检查情况明细表填报单位:                       2006年    月渡口名称经营人/所有人安全隐患类型整改期限整改单位整改督促单位备住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附件6渡船检查情况明细表填报单位:                       2006年    月渡船名称经营人/所有人安全隐患类型整改期限整改单位整改督促单位备住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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