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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寻府发[2006]3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省市驻寻各单位:     《寻乌县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四日寻乌县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 遵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建立和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帮助患大病的城市困难居民解决“没钱看病、看病不起”的基本医疗问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寻乌县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一、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切实帮助患大病的城市困难居民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为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为建设和谐平安寻乌作出贡献。二、   救助目标从200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建立和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用一年时间即到2007年6月底前,使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达到操作规范化,管理制度化。三、   救助原则城市医疗救助,坚持政府扶助拨款、社会各界捐赠援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方针。针对患大病的城市居民家庭的医疗费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以缓解因病致贫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一种救助方式。城市医疗救助,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的原则,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使寻乌县的城市医疗救助平稳运行,上升平台,稳步发展。四、救助对象(一)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为:城市低保对象;(二)县政府确定的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城市居民。五、救助的病类城市医疗大病救助主要包括:(一)恶性肿瘤;(二)尿毒症(肾衰竭);(三)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四)脑中风;(五)急性心肌梗塞;(六)急性坏死胰腺炎;(七)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如救助对象患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六、   救助标准按照分类施救和低标准起步的要求,确定救助标准,具体救助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及救助对象和救助病类制定。救助对象身患规定救助范围的大病,非常补对象按15%给予救助,常补对象按20%给予救助。对医疗救助金补助实行一年内封顶,非常补对象一年内医疗救助金补助限制在5000元以内,常补对象一年内医疗救助金补助限制在6000元以内。对确属特别困难的家庭,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七、   救助方式城市医疗救助,可采取救助对象个人和救助资金各承担50%医疗保险费的方法,资助其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年资助金额人均一般不超过50元;对城市低保对象常补对象实行基本医疗救助,以发放救助卡的形式予以救助;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患大病经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影响家庭生活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给予适当医疗救助;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患大病个人医疗费用难于承担,影响家庭生活的,按当地规定的比例和额度给予救助。探索医疗救助与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相结合的路子,切实提高城市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八、申请、审批程序(一)申请。救助对象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身份证、低保金领取证、公办医院的病历、疾病证明、医疗费正式发票,以及与大病有关的证明材料。(二)评议。居委会收到大病对象的书面申请和病历、疾病证明后,组织入户调查,情况属实的并符合城市医疗条件的对象,填写《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进行初审,并在居委会公告栏公示三天,无异后送民政所签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居委会上报的材料,要认真审核,对有疑问的对象要重新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委托居委会第二次公示三天,无异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四)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医疗救助的病例类,救助的对象人数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贫困程度进行综合审查。符合条件救助的再次返回居委会第三次公示三天,无异后批准下拨规定的医疗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一律退回,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五)城市医疗救助。要做到公平、公开、公正,还要把病类公开,医疗费用公开,补助的救助金公开。(六)大病医疗救助金。统一由县级民政局发放,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对残疾人由乡(镇)民政所统一领取,上门服务。九、优惠政策县级卫生部门要管辖公办医疗机构,要做到满足需要,方便就医,简化环节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因病施治,合理用药,降低医疗费用,保证医疗质量。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医疗救助对象服务门诊和病区(病床),选择医术高明,责任心强,待病人和蔼可亲的好医生为医疗救助对象看病就医。城市低保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到县级公办医院就医时,减免门诊挂号费。普通治疗费、换药手续费、注射费、住院病人的三大常规化验费、胸透检查费、普通床费、护理费各减免50%。十、资金筹措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一)省财政按照低保对象人数每人补助100元,(二)县级财政按25元配套。(三)福利彩票公益,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十一、资金管理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上级下达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转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专户”财政根据民政部门用款计划,及时将资金由“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拨至民政局开户银行的专户。  按照赣民发〈2006〉22号文件精神要求,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年度支出率,不得少于资金总额的90%。十二、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城市医疗救助是民政工作的一项新内容,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构造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民政、卫生、财政部门以及全社会要充分认识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有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责任感。(二)明确责职,密切配合。民政局既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单位,又是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和健全城乡医疗救助的管理规章制度,付诸医疗救助的实施和政策落实;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管,落实救助对象的有关优惠减免政策;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审核,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侵占,挪用,贪污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视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由民政部门牵头,卫生、财政、乡(镇)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居委会的作用,按照救助对象类别,病类病情,家庭困难程度,医疗费开支数额大小,尽快摸清需要救助的人数和所需资金集中统一下达使用。同时要根据寻乌县实际,研究和解决医疗救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城市医疗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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