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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寻乌县环境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寻府发[2006]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省市驻寻各单位:《寻乌县劳动用工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7月7日县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七日   寻乌县劳动用工管理规定 随着劳动用工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形成,目前寻乌县劳动力市场存在着私招滥雇、管理混乱等现象,导致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事件增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不断上升。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切实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西省劳动保护条例》、《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农村劳动力跨省劳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寻乌县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劳动者求职与就业适用本规定。第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各类人员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劳动就业局、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具体负责辖区内劳动用工管理的有关事务。 第二章 招用人员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条件: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职业介绍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招用人员。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途径:(一)委托县劳动就业局所属的职业介绍所以及经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二)参加由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力市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组织的用工招聘活动;(三)经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在县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刊播招用人员信息招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程序:(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事先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申报、登记;(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提供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用人员简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件。招用人员简章应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三)用人单位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媒发布招用人员广告的,应经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后,并经县广电、城建、工商、文化等相关部门同意后发布。(四)外县用人单位来寻乌县招用人员的,还应出具证明本单位资质的法律文书以及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代理书。(五)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工种以及涉及国家、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工种(职业)的劳动者,应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的规定》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六)县内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须事先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经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凭核发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到县公安局办理暂住手续。(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与录用人员签订合同并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或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八)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备案手续或解除劳动关系鉴证手续。第八条 禁止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一)禁止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二)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高强体力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三)禁止安排女工从事《劳动法》第七章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等规定所禁止的劳动;(四)禁止招用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的劳动者从事相应的职业(工种);(五)禁止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六)禁止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七)禁止向求职人员收取招聘费用;(八)禁止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押金;(九)禁止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十)禁止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三章 罚 则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七)、第(八)项之规定的,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条 未经许可或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所得收入按1-3倍予以处罚。第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未按此规定审验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许可的用人信息,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媒刊登的,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擅自许可发布用人信息的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 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未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监督电话的,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扣押劳动者证件、实物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使用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按《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相应条款处罚。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举办有关职业介绍或者人才流动洽谈活动的,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补办手续或者停办。第十五条 用工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外商投资企业。第十八条 招用人员指用人单位招工、招聘或聘用、录用人员。第十九条 劳动者包括技术工人、劳务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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