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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七部委局《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投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四条 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编制符合工程项目技术要求,其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可为合理最低,确认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并将其确定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一)。

(二)综合评估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素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估量化计分,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二)。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必须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第五条 标底、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投标报价的编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者定额计价。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采用招标控制价招标的工程项目,其招标控制价应当在开标之日(不含开标之日)3天前公布。

第六条 投标报价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不得低于江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规费〔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排污费、上级(行业)管理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上述费用均按投标人报价的基数和定额规定的计费程序及费率确定。

招标人给定的材料价格及暂定价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应直接列入投标报价,不得作为竞争让利费用。

投标报价中的可竞争费用的有关项目不得出现零或负报价。

工程量清单、标底、招标控制价须由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编制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有资格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编制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标准(GB50500-2003)、《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试行)》(赣建字[2004]8号)和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价格采用省或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缺项的可采用市场价格。

投标报价编制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标准(GB50500-2003)、《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试行)》(赣建字[2004]8号)和企业定额或者参照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按市场价格或者参考省或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在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因素后,自主编制投标报价。如果投标人考虑优惠让利时应当体现在投标报价中并说明。

违反本条第一、二、三款有关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其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第七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对不少于10种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文件约定的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评审和比较。并同时约定以省或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为基准(当某项材料有多个信息价格时,招标人应明确指定一个价格),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的主要材料价格在省或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土建及其他工程主材±8%(含±8%),装饰主材、卫生器具、灯具、设备±15%(含±15%)以内的,属于允许范围。低于上述标准的投标人应出具材料价格承诺书,承诺如果中标对投标报价中主要材料价格与招标文件中约定的省或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允许范围的差价出具承包商供货保函,无承诺书的,评标委员会认定其低于成本报价竞标。高于上述标准的,投标人应出具材料价格情况说明。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的评审材料,而省或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缺项的,其价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按市场价约定。

第八条 商务报价投标人不得盲目压价,无序竞争。投标人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经评标委员会依法认定,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技术标的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按《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办法》进行(详见附件三)。

第九条 招标由招标人负责。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开标评标时,其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人员应到场监察。

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建设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不超过成员总数三分之一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建设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高、中级职称,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从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建设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分初步和详细评审,评审过程应当记录,评审记录记分表详见附件四。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开标、评标必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评标,遵守职业道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当评标委员会对技术问题评审结果意见不一致时,在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偏差由评标委员会集体书面认定并签名。

3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可分设技术和商务评标小组,分别对技术标、商务标进行初步和详细评审。当分设评标小组时,每个评标小组应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当所有投标人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时,评标委员会可依法要求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派员在开标、评标现场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招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进行开标,评标委员会不按招标文件进行评标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评标活动经查实未依法进行的,必须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评标活动有明显错误的,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对评标结论有重大争议,经核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复议,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进行招标代理工作。

招标代理机构在受理投标文件时,应当拒收(如未办入赣手续等) 的投标文件没有拒收或者应当接收的投标文件没有接收的,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情节严重的,不予资格复审。

第十三条 需出示证件、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投标人必须当场、当时、当众出示,否则不予认可。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另计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在网上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评标中应出具的证件、证书推行网络管理、查询和核验方式。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项目,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者参加投标的,开标时首先开启商务标,宣布投标报价,并将等于或大于合理最低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排序在前的7家以上(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不少于9家)15家以下的投标报价按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其余投标人退场。

资格预审合格者过多时,采用随机抽取不少于7家(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不少于9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 开标时首先开启技术标, 技术标评审结束后再开启商务标, 宣布投标报价。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专业和劳务分包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应招标项目均采用《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示范格式文本》。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原《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01]1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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