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省市驻寻各单位:经县政府研究,现将《寻乌县人民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寻乌县人民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寻乌县人民政府网站的管理,保障其权威性、高效性和严肃性,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结合寻乌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网站是寻乌县人民政府在因特网(Internet)上建立的对外发布信息、为公众提供综合服务的网站,是政府信息化建设的窗口。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网站的指导思想是:以 “十大体系”建设为契机,以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百姓、服务社会为宗旨,以打造县级一流精品网站为目标,全力推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时准确地发布县政府有关规章和政策措施,为社会各界提供各种政务信息和公益性信息服务,逐步建立网上行政审批和市民投诉受理机制,加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众的沟通,推动电子政务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网站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网站由县政府主办,由县信息中心承办和负责管理。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网站的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网站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总体规划的研究、制定,协调、处理网站建设和维护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处置网站安全等突发性事故。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网站根据县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网站栏目的设立由县政府办公室确定,并对各栏目的内容及信息的更新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和完善措施。第九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寻乌县人民政府网”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主域名为www.xunwu.gov.cn。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网站的管理、运行及维护工作人员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系统管理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第十一条 各单位电子信箱的开设和撤销,统一由县信息中心负责和组织。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明确与县人民政府网站相应的网站内容保障责任,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和一名具体经办人员负责县人民政府网站内容的日常报送工作。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网站的管理、运行及维护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工作责任心、保密意识和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定期接受相关业务培训。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网站各站点应当在主页显著位置放置“寻乌县人民政府网”的网站标志。 第三章 网站内容和信息发布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网站的信息发布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保密要求,严格执行上网内容审批制度,未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批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网站内容以政务公开、网上办公、便企服务、便民服务为主。除国家明确规定属于保密以外的事项,县人民政府网站应及时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职责权限: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行政职能,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责范围、权限;(二)办理事项: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办事程序、标准时限、办事机构、联系方式、行政事业收费标准和处罚标准等群众密切关心的事项;(三)办事依据:办理的事项所依据的政策、法规;
(四)政策文件:县委、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五)办事纪律、监督电话和投诉信箱;
(六)其它应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网站及与其相链接的县内各部门、各单位网站的信息发布和相应的服务应遵循“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第十八条 县内各部门、各单位为县人民政府网站提供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严禁涉密信息上网。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转载其它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县人民政府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四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其相链接的县内各部门、各单位网站的网站管理、运行及维护工作人员应当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在网站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并建立和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及各项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 各上网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