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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凡外来客商(指县外客商)在我县文峰工业园区内投资办厂,每投资50万元县政府无偿提供土地2亩供其办厂。    


  2、新审批兴办的外引内联企业,用地赁批文证照优先安排,独资办工业企业需要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只收取征地补偿费和土地审批规费。征地补偿费为:县城规划区内耕地每亩在2.3万元以下,乡镇规划区耕地每亩在1万元以下,其它耕地每亩在0.8万元以下;土地审批规费为:除市以上的审批所需费用外,县内规费免收。 


  3、 办外引内联企业接水,其水增费、勘察设计费、通水试水费和分管接头费全免。在申报3天内自来水厂负责安装、接水,并提供各种优质服务。 


  4、 引内联企业用水,每吨按0.85元收取;年用水量超过1500吨,超过部分按0.6元收取。 


  5、新办外引内联企业缴供电贴费、大工业用电(指变压器容量315KVA以上),年用电量在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减半收取(即6元/千伏安),电度按省、市物文件批准执行。 


  6、 办的外引内联企业,在县内每投资50万元,安排一个城镇户口指标,并免收增容费。 


  7、 投资50万元以上的外来企业投资者子女,可以在全县公办学校范围内任选一所学校就读,享受当地学生同等待遇,不增收其他任何费用。 


  8、 外引内联企业除市以上的审批所交规费外,县内有关工商、矿产、审计验资、城建、水资源等5个部门的规费一律按标准的20%执行,其它部门的规费一律免收。 


  9、 对投资额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在所得税、规费等方面可采取"一厂一策"的办法,再进行优惠。 


  10、 自外引内联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日起3天内,由"县外引内联企业统一办证收费中心"核定对该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据此发给《寻乌县外引内联企业统一收费表》(以上简称《收费表》),外引内联企业对《收费表》规定外的规费可以拒付。 


  11、 对外引内联企业发给《寻乌县外引内联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牌》(以上简称《保护牌》),对持《保护牌》的外引内联企业,各种规费由县外经贸局根据《收费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财政专用收据收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直接向持《保护牌》的外引内联企业收取各种税费(税务部门除外)。 


  12、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持《保护牌》的外引内联企业敲诈、勒索、刁难、干扰或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如有违反, 


  13、 政法部门(包括其派出机构)对持《保护牌》的外引内联企业,该企业内未发生刑事案件,在未征得县委、县政府同意之前,做到不进、不问、不查。 


  14、 对外引内联企业投资者发给《寻乌县个来投资者证》,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持证人进行检查和采取任何经济、行政、法律的处罚措施,必须事先征得县委、县政府批准。执法部门必须确保持证人的合法权益。   


  15、 由"县整治投资环境办公室"对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执行招商引资政策的情况和为外引内联企业服务的情况进行全面督查,负责查处违反县委、县政府招商引资政策的单位或个人。 


  16、 外引内联企业的基建工程由该企业自主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17、 为保证外引内联企业的正常生产不受干扰,人身安全和财产不受侵犯,外引内联企业的治安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管理。 


  18、 外引内联企业的各种投诉由"县整治投资环境办公室"受理,接到投诉后,在2天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县整治投资环境办公室"。否则,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9、 县外经贸局是全县外引内联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外引内联企业从项目洽谈论证、可行性研究、合同章程制订、证照办理、项目兴办及生产经营中的协调、服务、管理等一个窗口全过程服务。 


  20、 凡新审批兴办的外引内联企业的证照,由引资单位负责有关部门办理,县有关部门必须在自投资者提交书面申请之日起县内2天内办结,报省市的7天内办结。 


  21、 凡外引内联企业的所有规费,实行一个"窗口"收取,具体收费办法按《寻乌县外引内联企业统一收费实施细节》执行。 


  22、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经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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